(2015)东民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双楠与张玉林、敖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南,张玉林,敖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张双南,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被告张玉林,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敖凤莲(又名奥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南诉被告张玉林、敖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3元、保全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