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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双楠与张玉林、敖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南,张玉林,敖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张双南,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被告张玉林,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敖凤莲(又名奥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南诉被告张玉林、敖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3元、保全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