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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XX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奇,黄正明,黄帅,王会,吕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XX奇。被执行人黄正明。被执行人黄帅。被执行人王会。被执行人吕国富。申请执行人XX奇与被执行人黄正明、黄帅、吕国富、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黄正明、王会、黄帅偿还原告XX奇借款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XX奇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冬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