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河源日报社与河源市益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源日报社,河源市益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河源日报社。被执行人河源市益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源日报社与被执行人河源市益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源市益和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1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超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