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少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少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唐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余琛,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张某已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先立案受理为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