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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袁承山与济宁华驰运输有限公司、蔚立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承山,济宁华驰运输有限公司,蔚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袁承山,男,汉族。被告:济宁华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蔚立刚,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袁承山诉济宁华驰运输有限公司、蔚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承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双方已自行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袁承山负担。审判员  刘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