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五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长元与孙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长元,孙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五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周长元,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孙航,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周长元与被申请人孙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长元称被申请人孙航向申请人周长元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迟迟不还款,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航位于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房屋进行保全;大庆市弘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航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的合法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长元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徐华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敏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