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0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黄雅英与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雅英,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367-2号申请执行人黄雅英,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港园区六助港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养利,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康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雅英与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数控龙门镗铣床3台、50MCC-8.2柴油机1台、坐落于靖江市新港园区六助港路9号与靖江市斜桥镇黄普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南侧、六助港路西侧1-13幢与靖江市斜桥镇黄普村的房产。第三人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凯公司)在本院查封后未经本院许可占有、使用上述厂房设备。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达凯公司送达了(2015)锡执字第00367号通知书,责令达凯公司三日内迁出厂房,停止对查封财产的占有、使用,但达凯公司拒不迁出。本院认为:达凯公司未经本院许可占有、使用被查封财产,已严重影响了被执行人安泰公司对其债务的偿还能力,妨碍了本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应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黄雅英10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跃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