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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与凌文燕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凌文燕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宋家宕段1幢。法定代表人庄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濮帆。被告凌文燕。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文燕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骅、被告凌文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职工,一直在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9月9日,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进行了股东和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主张其在2007年后由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进入原告处工作,劳动仲裁裁决对此予以认可,并从被告最初进厂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被告在进入原告处之前一直在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依法有效,现在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并未解散或者破产清算,在其进入原告处工作前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及其变更后的主体依法承担。故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2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3179.32元。被告凌文燕辩称:1、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正确,要求按照该裁决书履行。2、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与原告是关联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开设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人,当时由于工作需要将被告从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调到原告处工作,所以被告的工龄应该统一计算。经审理查明:凌文燕于2002年6月进入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工作,后于2007年进入原告处工作。2015年5月4日,香港泛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关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由于泛佳常熟家纺和服装两厂,因承受客户的庞大坏账,令香港及工厂的财政赤字不断上升,负债累累,大量资金流失,已令香港及工厂每日的正常运作,几乎要全面停顿下来,为要挽救面临倒闭的危机,公司董事会有以下决议:1、已届临退休年龄的员工,均需自动离职。2、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工资是以每月生产额来计算,年终奖金亦要视乎公司当期会计年度的全年业绩,经公司董事开会后才下决议。3、公司的管理及负责人员,亦要按公司业绩以及各人员的工作表现作适当赏奖。4、如有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会尽力协助其办理失业保险,以及公司会付清其应得的薪金。5、二厂会计部门马上尽快提供员工花名册及工资资料,公司将在5月20日前发完。”2015年5月25日,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工会共同张贴公告一份,内容为:“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由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最近几年年年亏损。如继续存续,公司及股东利益将受到更大损失,为此,公司股东及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5月底终止,6月份工资不再发放。由此给各位员工造成的麻烦,公司深表歉意!2、3月份工资公司将于下周尽快发放,4、5月份工资于6月底前发放。如您无异议,请您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为您补缴清社保费后,及时为您办理减员手续,以便您另谋职业。特此公告,望相互转告。”另查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系由泛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出资设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庄霓。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系由泛佳实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出资设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庄霓。2014年,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泛佳实业有限公司和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尹国新。又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原告已经全额发放。再查明:2015年6月8日,包括凌文燕在内的82人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4月25日的工资共计137629.8元,支付2015年4月26日至5月25日的工资共计69287.9元,经济补偿金共计1505279.17元。后由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付清了4、5月份的工资,申请者表示仅主张经济补偿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包括凌文燕在内的15人进入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而且该公司在2014年进行变更登记前,法定代表人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凌文燕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由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变更为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时中间未有中断,故认定上述二公司为关联企业。关于凌文燕的工资标准,由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按照凌文燕主张的标准认定,经核算,凌文燕的经济补偿金为31151.12(132396.24)元。据此,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凌文燕经济补偿金31151.12元。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表示,对仲裁裁决书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无异议,但是对计算期限有异议,要求按照被告进入原告公司工作的期间作为计算期限的依据。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证明、董事会决议、公告、工商登记材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吊销、撤销、提前解散的,应按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凌文燕于2002年6月进入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工作。由于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均为泛佳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均为庄霓,二者为关联企业。后由于工作需要,凌文燕从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调入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工作,在此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变更均非凌文燕原因,而凌文燕的工作一直是连续的,故凌文燕在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从2002年6月开始计算。2015年5月25日,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张贴公告决定解散,应支付凌文燕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标准,原告同意按照仲裁确认的标准计算,被告对此也予以确认,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31151.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凌文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15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