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廖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人廖某甲,男,1977年3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7********,广东省封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河儿口镇河儿口居委会卫星路49号。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7月9日,在巴西世界杯足球比赛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在封开县河儿口镇河儿口居委会卫星路49号其住宅一楼其经营的“君豪商行”烟酒商店内利用电脑进行网络赌球,并接受廖某乙、冯某、叶某、梁某甲、陈某、梁某乙等人参与世界杯足球赌博的投注,被告人廖某甲接收投注后利用电脑登陆互联网进入“皇冠网”赌博网站进行下注,其参与世界杯足球赌博期间共收他人世界杯足球赌博投注共66000元,其中:接收廖某乙足球赌博投注15000元、接收冯某足球赌博投注13000元、接收叶某足球赌博投注8000元、接收梁某甲足球赌博投注12000元、接收陈某足球赌博投注10000元、接收梁某乙足球赌博投注8000元。公诉机关向我院递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廖某甲构成赌博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通话记录、被告人在赌博网站下注的数据记录、证人薛某、梁某甲、廖某乙、陈某、梁某乙、冯某、叶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廖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判处;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组装电脑主机及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均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伦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