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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明芬与沙马阿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芬,女,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沙马阿衣,女,彝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甘洛县新市坝镇人民政府每月有4059.18元工资收入,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3000.00元工资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1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沙马阿衣3000.00元工资用于清偿债务,直至扣满41240.95元为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