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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永昌与耿利萍、杨四祥、罗朝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911号申请人任永昌,男,1951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杨四祥,男,1976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耿利萍,女,1979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罗朝阳,男,1976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任永昌申请杨四祥、耿利萍、罗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任永昌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郑黄证执字第210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雷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