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永昌与耿利萍、杨四祥、罗朝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911号申请人任永昌,男,1951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杨四祥,男,1976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耿利萍,女,1979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罗朝阳,男,1976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任永昌申请杨四祥、耿利萍、罗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任永昌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郑黄证执字第210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雷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