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辉与黄石市捷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黄石市捷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赵辉。被执行人黄石市捷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兵,总经理。赵辉诉黄石市捷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裁字(2015)第22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石市捷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赵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石市捷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了(2015)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故申请执行人赵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赵辉依据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裁字(2015)第224-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黄石市捷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