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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云鹏与李德光、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崔云鹏。被告李德光。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奎,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艳玲,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由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明,系律师。原告崔云鹏与被告李德光、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云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博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