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强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强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69号罪犯何强勃,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贺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强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62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强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强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0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强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97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强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何强勃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强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33.1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何强勃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强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强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