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919,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260,住翁源县。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抚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龙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4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