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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陈德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陈德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玉山,男,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陈德录,男,56岁,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山与被告陈德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