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陈德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陈德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玉山,男,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陈德录,男,56岁,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山与被告陈德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