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殷某与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殷某,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梁某,女,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殷某以原、被告已私下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力助理审判员 王九洲人民陪审员 王国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