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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虹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855号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华桥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宝鸡市虹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建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虹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就争议标的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保全费240元,合计4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