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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区005地块。法定代表人龚元相,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瑶,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AA0100225098,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付款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11月17日,付款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路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路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佩芳审 判 员  翁 雁人民陪审员  许镜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