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部、鞠宗章与鞠宗章、周群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部,鞠宗章,周群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部。代表人:江中华,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春,南漳县薛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宗章,农民。被告周群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部诉被告鞠宗章、周群英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部以与被告鞠宗章、周群英协商后债务人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坪新农村建设项目部负担。审判长 付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