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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84-1号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辛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负责人:李进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被告: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之悦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