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信军与被执行人邓丽娟离婚纠纷一案(2015)青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信军,邓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肖信军,男。被执行人邓丽娟,女。申请执行人肖信军与被执行人邓丽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青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邓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丽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丽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