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田虹,中江县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