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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田虹,中江县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