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鑫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鑫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57号。法定代表人郭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燕山路4号1栋2室。法定代表人侯昭霞,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工商、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