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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蓝忠华与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忠华,XX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948号原告:蓝忠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被告:XX平。原告蓝忠华为与被告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蓝忠华的委托代理人戴水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2月14日,被告XX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交付了款项,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蓝忠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XX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