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司调确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红英、洪亮因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司调确字第52号申请人:刘XX,女,53岁,住第八师一四一团。申请人:洪X,男,28岁,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XX、洪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XX、洪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经第八师一四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洪XX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北野地镇支行的存款余额归申请人刘XX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