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黎雪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6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黎雪松。辩护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雪松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爱胜、代理检察员王昕歌,被告人黎雪松及其辩护人沈坚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黎雪松至本区思贤路XXX弄XXX号XXX室,破坏防盗窗后翻窗入户,窃得被害人姚某某家中人民币500元。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黎雪松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雪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登记表,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足迹鉴定书,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境内旅馆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机业务记录、视听资料说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截屏和相关照片,证人陈某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雪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黎雪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黎雪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雪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黎雪松向被害人姚某某退赔人民币五百元。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海林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