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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登峰诉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明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491号原告刘登峰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明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侯小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峰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明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登峰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明路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登峰撤回对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明路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登峰承担。审判长  张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