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猛与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李猛,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猛与被告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猛负担。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