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9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必财与张家港市华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980-2号申请执行人罗必财。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红星村。法定代表人石林祥。罗必财与张家港市华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华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罗必财工伤待遇款135882.40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必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已实际歇业,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房子已被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佐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