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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周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6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劲,该行职员。被告:周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周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保全费1778元,共计4317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一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