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凯盈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正所、安徽三联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57号原告:安徽省凯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黄清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友,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所,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三联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会庆,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凯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正所、安徽三联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凯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正所、安徽三联学院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