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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6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与卜继伟,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卜继伟,XX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495号原告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号*****号。负责人黄英,主任。被告卜继伟,男,1968年9月16日生。被告XX,男,1973年10月9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卜继伟、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卜继伟、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米家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