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考文与魏福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考文,魏福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李考文。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考文与被告魏福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考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考文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李考文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