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管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管初字第366号原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法定代表人:刘一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振,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齐靓,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磊。本院在审理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成达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平煤神马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我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具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尾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平顶山市。于本案中,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中国成达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于2005年7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案涉合同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如下:“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联碱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河南平顶山市……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项目名称:河南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联碱工程。项目规模:20万吨/年联碱,(低盐重质纯碱和农用氯化铵各20万吨/年,轻质纯碱产量视市场需求而定。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内容:(1)20万吨/年联碱装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以及与上述装置相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包括水源取水和供电外线、行政服务设施。(3)设计人与发包人共同完成从发包人现有厂区装置到设计方设计界区的水、电、汽、气的连接的设计工作。”经向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所在地具体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1月9日,被告中国平煤神马公司向原告中国成达公司出具了一份公函,确认如下:“贵公司为我公司所作的20万吨联碱设计,已于2008年6月完成项目试运行。目前该装置重灰系统因存在问题较多,在工厂实际运行中常常出现次品,致使重灰系统至今仍无法正常开车生产。我公司原主导产品为支农产品尿素,随着市场的变化,企业目前亏损严重,运行困难;有一定利润空间的重灰产品因原始设计问题较多,企业无后续资金投入改造等,目前仍不能为企业带来应有的经济效益。鉴于以上原因,我公司一直未付贵公司的设计质保金。我公司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经相关部门沟通,同意在2014、2015年将贵公司质保金37万元付清。”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河南省平顶山市,经向原、被告确认,工程地点具体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故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的工程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又,被告住所地亦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