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97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期补偿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196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