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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97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期补偿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196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