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胡民初字第4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高逢友与山东省寿光市广通齿轮有限公司、李晓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逢友,山东省寿光市广通齿轮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民初字第4294-1号原告高逢友。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广通齿轮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边线王村。法定代表人李万胜,经理。被告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逢友诉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广通齿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9091.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高逢友所有的鲁G×××××号的汽车、高德磊所有的鲁G×××××号汽车、王建春所有的鲁V×××××号的汽车各一辆及现金7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9091.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