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万德有、李招军、刘永枝、万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万德有,李招军,刘永枝,万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殿龙,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传强,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德有。被告李招军。被告刘永枝。被告万洪。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万德有、被告李招军、被告刘永枝、被告万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四被告的身份证明,故原告起诉的四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0元(含其他诉讼费100元,保全费4,500元),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董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