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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多民初字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贾红财与张延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财,张延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00422号原告:贾红财,男,1964年2月2日生,藏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迎春,��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多巴法律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延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财诉被告张延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财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父亲张生财替被告给付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红财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寿审 判 员  吕永花人民陪审员  汪明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成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