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祥润与郑朋、庞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祥润,郑朋,庞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于祥润。委托代理人尹宗尧,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朋。被告庞玉梅。委托代理人庞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祥润诉被告郑朋、庞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祥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4元,由原告于祥润负担。审 判 长  吕 菲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