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祥润与郑朋、庞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祥润,郑朋,庞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于祥润。委托代理人尹宗尧,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朋。被告庞玉梅。委托代理人庞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祥润诉被告郑朋、庞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祥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4元,由原告于祥润负担。审 判 长 吕 菲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