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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某犯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1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个体业主。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36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3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