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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付小容、向敬申请执行姜显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付小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向敬,男,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钟海兵,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显苹,男,汉族。付小容、向敬与姜显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3820.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