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86号原告:余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时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余某起诉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余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