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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保刚独任审判,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了解较少,结婚草率,婚后发现彼此之间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不孝敬老人,不照顾子女,为此我经常和被告发生争吵。我认为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我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辩称,婚前我和原告经常联系,彼此了解。婚后原告在外打工,我在家中照看子女,每天都和原告电话连系。我对公婆一直都很孝敬,对子女我也细心照顾。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葛雨霏于2011年11月4日出生,婚生子葛玉谦于2014年6月18日出生。原告称与被告无共同语言、因孝敬老人和照看子女问题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陈述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应承当不利后果。原、被告已结婚五年,育有一子一女,应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