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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宝元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宽,唐山市丰润区宝元轻钢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兴宽。委托代理人杨文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元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燕子河乡西稍头村北100米。法定代表人王晓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毕开艾,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公惟波,该局政策法规处科员。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兴宽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美华代理审判员  胡津湘代理审判员  金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