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浙河与陈千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浙河,陈千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406号申请执行人杨浙河。被执行人陈千迁。申请执行人杨浙河与被执行人陈千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千迁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一村振兴路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26**),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查封,该房产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号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9月15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千迁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15年10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千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除另案评估拍卖的房产外,本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4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审 判员 何成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