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三省茶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三省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340号原告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绍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铭苑,公司职工。被告贵州三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三省茶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原告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