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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金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14号罪犯彭金,别名彭成,绰号胖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总赔偿额人民币127932.01元负连带责任,其中个人赔偿人民币20000元。其刑期自2005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彭金于2008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4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的财产刑数额高未到位金额多,且本次系最后一次呈报减刑,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金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3.6分;2012年度、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