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钢辉塑钢有限公司与临海市钢辉塑钢有限公司、洪方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钢辉塑钢有限公司,洪方辉,董彬彬,王里富,吴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200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方漾。被告:临海市钢辉塑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彬彬。被告:洪方辉。被告:董彬彬。被告:王里富。被告: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钢辉塑钢有限公司、洪方辉、董彬彬、王里富、吴建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3元,减半收取6956.50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