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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终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国东、牡丹江市天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林供电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东,牡丹江天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林供电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东,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陈延辉,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庆进,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天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齐桂英,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林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樊振江,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负责人贾有军,男,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东、上诉人牡丹江市天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海林供电公司)、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回上诉人张国东10元,退回上诉人牡丹江市天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0元。审 判 长  周晓光审 判 员  孙庆喜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莎莎